检察院和法院有什么区别?检察院和法院有什么区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区别【法律解析】:检察院和法院没有特定的关系。法院和检察院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法院一般是指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检察院与法院的区别——对中国检察院体制的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院,设检察长,检察院隶属公诉机关,和政府、法院一样,属于同级人大,需要向人大报告工作。检察院的选举需要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检察院、法院、法院的区别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逮捕、自侦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公诉案件起诉和作为控方出庭。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司法权,包括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审判监督,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是领导。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有权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提出争议和抗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叛国、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三)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2、检察院和法院的区别是什么?
简单来说,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1.法院和检察院的区别1。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逮捕、调查自侦案件、审查起诉以及在所有公诉案件中作为控方起诉和出庭。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3.法院与检察院的主要关系是,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有权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提出争议和抗议。4.在刑事检察案件中,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是一种分工合作、相互监督的关系。如果认为要起诉,就把所有案卷移送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审查后决定起诉。延伸资料:人民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3、检察院与法院的区别
中国检察院体制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院,设检察长,检察院属于公诉机关。和政府、法院一样,属于同级人大,需要向人大报告工作。选举检察官需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比如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报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上下级检察院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副省级检察长、局级常务副检察长、处级副检察长;其他类比。
4、检察院和法院的区别?
检察院和法院主要从以下几点区分:1。检察院和法院性质不同。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关系是审判监督,而不是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2.两者的功能不同。法院负责依法作出判决和执行,检察院负责监督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的主要联系是,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有权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提出争议和抗诉。在刑事检察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是一种分工合作、相互监督的关系。
5、法院和检察院的区别
法院和检察院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法院一般是指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2.职责不同: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逮捕、自侦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公诉案件起诉和作为检方出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写出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后,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怀疑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调查活动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6、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区别
【法律解析】:检察院和法院没有特定的关系。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国家司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设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被告有权进行辩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