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哪里有劳动仲裁?吉林的劳动仲裁是: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的电话是多少?劳动仲裁电话:12333,劳动仲裁的电话是多少?劳动仲裁局的电话是12021,劳动局的仲裁咨询电话是多少?法律分析:劳动仲裁部门的电话是12333,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和裁决。
1、长春市南关区劳动仲裁位置在哪?
长春市南关劳动局地址:长春自由路3388号电话:0431。地址:亚泰街3336号金叶大厦电话:(0431)。吉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街3336号泉安广场(公交站)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井路途经公交:61路、5路、286路、125路南关(公交站)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解放路途经公交:331路、
125路、332路、278路、88路夜班、88路、286路、269路、361路、361 B线、102路、254路、283路、9路、281路、277路、101路、265路、282路永安桥(。
2、劳动仲裁怎么找?有电话吗?
每个地方都一样。拨打当地劳动保障维权热线12333,或拨打当地热线114咨询。第一,诉前仲裁先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双方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2008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不收费。所以没必要因为付不起仲裁费就停止维权。第三,提供证据。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通行证、工卡、工资单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3、劳动局仲裁咨询电话是多少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部门的电话是12333。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和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仲裁申请。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有关部门进行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仲裁的电话号码多少
劳动仲裁电话是12333。12333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咨询、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社保账户查询等一系列服务。12333全国通用,拨打12333号码的收费标准按工信部相关规定执行。大部分地区都有24小时人工服务。如果需要县劳动行政部门的电话,需要拨打114进一步咨询。劳动仲裁的作用:1。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作为第三人对争议的事实和责任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
5、劳动仲裁的电话是多少
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电话:0755。劳动仲裁的电话是多少?劳动仲裁局的电话是12021。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申请仲裁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哪种方法或者两种方法都能达到更好的效果,要看争议的具体内容。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察机关一经作出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
6、劳动仲裁电话是多少
法律解析:如需电话咨询劳动仲裁相关事宜,请拨打当地劳动保障维权热线12333,或拨打当地114进行号码查询。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申请仲裁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哪种方法或者两种方法都能达到更好的效果,要看争议的具体内容。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察机关一经作出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
基本程序1。在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提交仲裁起诉状。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仲裁庭应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4.开庭、提出明确请求、申辩、调查事实、出示证据、质证、辩论、陈述。5.调解。6.调解不成的,做出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7、吉林市劳动仲裁在什么位置
吉林市劳动仲裁: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的流程:1 .劳动和社会保障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未经仲裁庭同意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驳回申请,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4.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5.仲裁庭应当首先调解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