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农机监理机构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1、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作业和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2、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纠正违法行为,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和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本规定所称驾驶员,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人员;操作人员是指操作固定农业机械的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农机监理机构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和乡镇农机监理员受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公安、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发挥农业机械效能,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包括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第三条上道路行驶的农用拖拉机的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核和核发行驶证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他农业机械的质量监督、操作和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局。乡(镇)政府可以授权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负责。第二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第五条农业机械设计和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管理。农业新产品和科研成果在正式投产前,必须经过试验鉴定。第六条农业机械新产品和科研成果的试验鉴定,必须依据国家和省计量主管部门发布的农业机械标准和试验方法。
4、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以及其他相关农业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5、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规范农业机械生产、销售、推广、使用和管理秩序,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以及其他相关农业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普及农业机械化技术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知识。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要求的生产条件。第七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生产农业机械产品。
6、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护农业机械经营者、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运输机械。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科研、推广、销售、维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发展农机教育,完善农机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由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实行双重领导。
7、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操作和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以及其他相关农业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使用农业机械的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