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降低清偿能力,不能按照债权的原目的满足债权人。有害债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不应同时采用“无资产说”和“特定债权说”,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有害怎么办?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只要债权受到损害,无论是因债务人缺乏资源,还是因债务人不交付无特定对象的货物,都构成债权人的代位权。
1、什么是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不完全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不良给付”、“-0/”,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并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最初目的,甚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债务人不完全履行的债务关系可以是主债务、从债务或附随债务,但如果违反附随债务,债权人不得单独请求执行。一、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债务人履行瑕疵时,有些瑕疵因债务人不完全履行的各种表现而无法得到纠正,而有些瑕疵则可以通过债务人的纠正行为得到适当履行。
由于存在的瑕疵是否可以更正的差异,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1)性能上的缺陷是可以补救的。当债务人的履行瑕疵可以补救时,其法律后果是: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履行,并要求债务人更正。此时,债权人对延迟接收不负责任。因标的物更正,致使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因债务人的改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简述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
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如前所述,在伤害给付的情况下,债务人有提款给付的行为,但这种给付行为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伤害给付的情况下,债务人的不当履行包括哪些情形?学者对此看法不一:德国学者莱曼将积极侵害债权分为四种类型:(1)瑕疵履行本身造成的特殊损害;(二)继续履行合同的部分内容;(三)不履行诚信义务;(4)预期违约。
3、加害给付的主要特点
伤害给付有以下特点:一是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债务的规定。加害给付只能发生在有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即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不能成立或者应当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能产生支付损害赔偿的责任。还需要注意的是,加害给付的主体仅限于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加害给付。
第二,债务人的不当履行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造成了损害。德国学者称之为附带损害。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利益,理论上也称为固有利益或维持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这里所说的既有财产,是指履行标的物以外的财产,或者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利益。
4、不履行合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吗
合同在当今社会有着广泛的应用,而为了保证合同的目的能够实现,此时合同的履行阶段就显得非常重要。那么不履行合同算不算侵权呢?合同履行中的过错原则?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不履行合同是否侵权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1.不履行合同是侵权行为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合同履行中的过错原则(1)免责。由于故意违约表现出对合同义务和他人利益的漠视,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故意违约的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条明确提出了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概念,说明我国合同法对过错程度的重视。
5、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怎么办
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有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降低清偿能力,不能按照债权的原目的满足债权人。债务人减少流动性的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减少积极财产,如转移所有权、设定其他财产权、免除债务;二是增加负财产,比如债务人的新债务。现有财产的变形,如买卖、互惠等。,并不一定导致资本减少的结果。只要有相当的对价,就不是损害债权的行为。
有害债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不应同时采用“无资产说”和“特定债权说”。因为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债务人的义务人本应履行了义务却没有履行,这是应该受到责备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其债务人的权利并不损害他们的利益,也不侵犯他们的自由,因此对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债权受到损害,无论是因债务人缺乏资源,还是因债务人不交付无特定对象的货物,都构成债权人的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