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养老保险管理条例养老保险归社会保障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实施,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
1、深圳社保养老退费政策
2022年9月起,深圳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1%,2022年1-8月缴纳的1%费用由深圳市社保局退还。为减轻企业负担,深圳将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保中的养老保险,按照缴费比例降低1%。调整如下:深户一档: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6%调整为15%。第一档次非深户、第二档次非深户:养老保险单位比例由15%调整为14%。
2、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职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二)股份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三)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经营者从业人员;(四)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员工;(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职工所在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提倡和鼓励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第四条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并与其在职期间的贡献挂钩。第五条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和应当享受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3、江苏实施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保险边肖帮你解答,更多问题可以在线解答。《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最新河北省养老保险条例
为规范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解决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影响职工退休待遇水平的问题,维护职工切身利益,鼓励未参保企业参保和中断缴费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工个人缴费和代扣代缴义务,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示期间,职工对企业缴费和代扣代缴有异议的,应立即向企业提出质疑或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及时处理。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定期印发个人账户对账单、填写养老保险手册、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或把个人账户打印成表格等形式。
5、新余养老保险管理条例
保险边肖帮你解答,更多问题可以在线解答。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烟台市芝罘区养老保险由赣服发放,烟台市芝罘区劳保办办理:芝罘区医保办:只楚办:石灰窑办:黄武办:卧龙公园:幸福办:芝罘岛办:岐山办:毓皇顶办:东山办:向阳办:通申办:凤凰台办:白石办:烟台市养老保险由烟台市劳动和社会烟台市太平街11号社会劳动保险处烟台市友谊街30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烟台市医疗保险处烟台市太平街11号劳动监察处烟台市毓皇顶西路172号延伸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6、养老保险保险管理条例
养老保险归社会保障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实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缴费单位应当向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缴费申报。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缴费申报,并提交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对账单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7、深圳市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号《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工。《条例》共分六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8、深圳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很好找。全文如下:深圳经济特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百度搜索此话题】通吃岛证券网20060830点击65次●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根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的决定(-0/)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