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产假多少天2022贵阳产假天数新规1。女职工享受158天产假(按我国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贵州省除按我国规定享受产假外,妇女增加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2.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3.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4.怀孕不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贵州省产假多少天2022新规定
贵阳市产假天数规定1。女职工享受158天产假(按我国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而在贵州省,除按我国规定享受产假外,妇女可休60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2.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3.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4.怀孕不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贵州省三胎产假2023年新规定
法律客观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80天的奖励假和15天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支付工资,不影响福利和考勤奖励。
3、 贵州产假2023年新规定
2023我国新规定的产假天数如下:1。正常分娩的,产假为98天(含产前15天);2、超过7个月(含)生产或早产的,按正常分娩处理;3.分娩时发生难产的,增加产假0.5个月;4、多胞胎的,每回凯多生产一个婴儿,产假增加0.5个月;6、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假为1个月;7.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的,产假1.7个月;8.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按照产假期间和职工出生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
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婚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工资集体协议的标准确定;2.用人单位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工资标准应为月工资标准。
4、贵州省正常情况产假有多少天
正常产假98天,最多158天。法律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生育政策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做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上述假期期间工资照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晋级、升职加薪。
5、 贵州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法律主体性: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支付的工资和社保局支付的生育津贴是不能同时享受的。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2.如果公司缴纳社保,产假期间公司不需要给员工发工资,但是公司会凭女员工的生育证明到生育保险基金申请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作为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如果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就会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补足差额;3.单位未缴纳社保的,产假期间公司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法律客观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其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缴纳。
6、贵州省陪产假多少天男方
贵州省陪产假新规定如下:1。女职工享受158天产假;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4.怀孕不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工资支付的具体标准如下: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缴纳;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3.用人单位不得为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4.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小时。
7、贵州省陪产假男方休假时间
贵州省关于男性陪产假的规定如下:1。按照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60天的延长产假,男性享受15天的陪产假;2.按照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3.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其子女每年享有10个工作日的护理假,关于产假的其他规定如下: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其劳动或者聘用合同;2.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应的劳动;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